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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举措: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30 19:31 来源:

  各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豫营商办〔2021〕15号,以下简称《办法》),强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对侵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惩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办法》颁布的重要性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法治环境建设,持续打造公平、公开、公正市场环境的重要抓手,对于依法惩戒侵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服务企业长效发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我市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办法》的研讨学习,深刻领会《办法》出台的精神实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工作实际,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严格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办法》明确了营商环境违法案件的适用范围和线索类型,规定了受理标准及处理流程。各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及市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运行规范、严格把关、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有序开展案件调查。按照《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转办的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二)准确把握线索类型,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按照《办法》明确的线索类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举报信息不可更改留痕备查,并通过主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范围、受理方式、所需材料、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

  (三)准确把握受理流程,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按照《办法》明确的举报方式和受理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受理及转办情况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时,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时限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四)准确把握处理意见,依法实施处分建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法》规定的处分适用情形,准确把握处理意见的适用范围,对违反《办法》规定事项的部门或个人,建议有关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三、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将《办法》列入年度普法目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引导各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典型案例、先进做法,加强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宣传的实效性、针对性、提升宣传效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氛围。

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营商办〔202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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