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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核准制、备案制项目操作程序
   一、根据《安阳市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安政[2005]63号)文件精神,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凡在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均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到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核准。对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 国内核准制项目需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⑵拟建项目情况。
  ⑶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⑷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⑸生态及环境影响分析。
  ⑹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项目申请报告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并由企业报送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企业在递交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需附送以下部门意见: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污染情况、建设单位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对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编制资质要求,项目申请人仅需提供: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各级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要在项目核准前,及时受理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并出具审查和批复意见,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五)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核准审查时,除规划、土地、环保外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六)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统计等相关部门。项目申报单位持项目核准文件到规划、国土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上述相关部门。
  (七)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八)对应报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而未申报核准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九)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三、企业投资国家、省《核准目录》以外的拟建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实行备案制。投资项目备案按照国家规定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豫发改投资[2004]1838号)执行。
  备案项目涉及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或减免税确认手续,由企业依法办理,不作为项目备案的前置条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四、已核准或备案项目开工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情况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填写建设项目年度投资情况登记表,同时到统计部门办理新开工项目登记表,并按月将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上报发展和改革部门、统计部门。
  建设项目上年度投资未完成,建设单位应于次年2月份前到发展和改革部门填写建设项目结转投资情况登记表。
  五、国家、省、市、县各级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和有关减免税费优惠政策优先支持按要求已填写建设项目年度投资情况登记表和新开工项目登记表已备案、核准的项目,凡未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能享受国家、省、市、县各级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和减免各种税费优惠政策支持。
  六、关于我市河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河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在河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要在办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统计部门备案。
  七、核准制、备案制项目操作程序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和环保局,以便完善补充修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一、固定资产项目统一由审办科受理,审办科出件,委内各科室一律不再受理,审办科受理后,及时送达主办科室,按程序限时办结,审办科要及时督办。
  二、根据安政[2005]63号文件精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各阶段文件的审批由委内相关科室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批复。
  1、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各阶段文件由审办科统一初审受理,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必须附送决策依据、相关部门意见等附件。上述文件审办科受理后送达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审查和评审。
  2、 主办科室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同时通报审办科。
  3、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各阶段文件审批实行会签制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各专业科室负责办理,并经投资科和相关科室会签。项目招投标方案由政策法规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会签科室要报告主管主任。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必须提出资金配置方案,各主办科室在研究资金配置方案时须征求投资科意见。
  5、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由各主办科室安排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评审的科室或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报告,并与设计单位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评审意见落实到项目,同时将评审意见告知审办科。
  6、 各主办科室在向省发改委呈报文件时,涉及地方资金承诺须会签投资科。投资科下达投资计划时,须征求各专业科室意见。
  7、 所有上报市政府文件统一由主办科室报委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上报市政府,并将政府批示反馈主办科室。主办科室负责将批复文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各相关科室并及时通知审办科主送项目申报单位。
  三、按照国家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的项目,分别由相关科室负责审查、受理,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1、 主办科室在受理审办科送达的核准项目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核准前会签投资科。
  2、 主办科室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如涉及规划、国土、环保之外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催办,并要求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时将情况告知审办科。
  3、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主办科室应办理项目核准文件,并通知审办科主送项目申报单位、主办科室负责抄送投资科和市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对于不予核准的项目,主办科室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由审办科将不予核准决定书主送项目单位,同时主办科室抄送投资科和市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
  4、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主办科室负责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并抄送投资科和市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同时将情况告知审办科。
  5、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报核准文件延期,主办科室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决定,并由审办科抄送投资科和市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
  6、 备案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主办科室将备案结果抄送投资科、项目申报单位所属县(市)、区发改委和市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并通知审办科将备案结果主送项目申报单位。
  四、需要会签委内相关科室的事项,相关科室接到会签文件三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或者提出意见。
  五、实行建设项目月报制度。主办科室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后,要及时跟踪、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每月5日按照附表一向投资科反馈上月项目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投资科负责汇总并报领导阅示。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 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委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接收、批分、审核、受理与不予受理、期限、签发、用印、公示等办公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由审办科(发改委窗口)统一接收。
申请人向我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以到审办科(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审办科(发改委窗口)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出据注明日期的收文处理签,按照委内各科室职责分工进行批分,并及时送达相关科室。
  第四条 承办科室收到审办科(发改委窗口)批转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反馈审办科(发改委窗口),由审办科(发改委窗口)加盖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的,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反馈审办科(发改委窗口),由审办科(发改委窗口)加盖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的,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填写《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审办科(发改委窗口)加盖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由承办科室填写《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反馈审办科(发改委窗口),由审办科(发改委窗口)加盖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的,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反馈审办科(发改委窗口),由审办科(发改委窗口)加盖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通知申请人。
  (六)凡要求采用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及法律文书等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到审办科(发改委窗口)索取或查阅。
  第五条 承办科室在发出《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签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在期限届满三个工作日前报送。委领导签发的日期为我委作出决定的日期。
  (一)对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按有关规定格式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经委领导签发后,依法向申请人办理加盖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印章的相关证件,在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上注明发文日期,反馈审办科(发改委窗口),由审办科(发改委窗口)通知申请人。
  (二)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填写《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反馈审办科(发改委窗口),由审办科(发改委窗口)加盖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承办科室应当填写《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写明延期的理由,由审办科(发改委窗口)加盖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其它行政机关来我委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审办科(发改委窗口)统一受理,并出据注明日期的收文处理签,及时批分到相关科室。承办科室应当于我委收文七个工作日提出会签意见,经委领导签字后反馈审办科(发改委窗口),由审办科(发改委窗口)送达来文行政机关。需要征求委内相关科室意见的,由承办科室负责协调。
  第七条 需要委内相关科室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科室接到会签文件三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或者提出意见。
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在发出会签文件后应当及时催办,并要求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承办科室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反馈审办科(发改委窗口),由审办科(发改委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我委领取。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六个工作日内没有领取的,审办科(发改委窗口)应当通过挂号信函的形式,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将邮寄凭证存档备查。
  第九条 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由我委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
  我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咨询评估、专家评审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咨询评估、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承办科室应当将咨询评估、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我委牵头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自我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四十五个工作内不能办结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省、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检验、检测等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委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均进行公示。
  我委承办的所有许可事项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均进行公示。
  我委作出的所有行政许可决定均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审办科(发改委窗口)管理,经审办科(发改委窗口)科长同意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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