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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质储备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时间:2021-11-26 17:11 来源:法规科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备注

1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备注

2

对管道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备注

4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

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备注

6

对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7

对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备注

8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7天以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9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市发改委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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