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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6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2-08-03 11:17 来源:办公室

尊敬的田红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电动车充电桩收费的提案》收悉。电动车充电桩收费问题既涉及百姓切身利益也关系企业生产经营,社会关注度较高。为妥善处理《提案》中关于电动车充电桩收费标准的问题,我们认真梳理学习国家和省电动车充电桩相关政策,并与省发改委进行了沟通,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电动车充电桩收费标准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

根据《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2018年《河南省定价目录》中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均不包含电动车充电桩收费标准事项。因此,电动车充电桩收费标准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

二、电动车充电桩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此,电动车充电桩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市场竞争形成。

综上所述,虽然物价部门高度重视电动车充电桩收费相关问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尚不具备制定电动车充电桩收费标准的充分条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努力,一是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争取具体政策支持;二是做好相关政策的研究储备,进一步做好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业的协调沟通,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四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待电动车充电桩收费标准列入《河南省定价目录》后,综合衡量利弊、努力形成共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制定我市电动车充电桩收费标准。

最后,感谢您对我委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请您在我委今后的物价工作中继续进行监督指导、提出宝贵建议。

 

 

 

                                     2022年7月29日        

 

联系单位:安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科

联系电话:2550636

人: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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