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发改物价〔2024〕408号——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安区晨光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龙安区晨光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龙安区发改委:
你委《关于安阳市龙安区晨光学校办理收费标准批复的请示》(龙发改〔2024〕65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结合龙安区晨光学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按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800元执行。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按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元执行。
三、餐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单独收取单独列支,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
四、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严禁设立各种名目乱收费,严禁以捐资助学的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录取挂钩。
五、学校必须做到具备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学。
六、学校要严格按照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在校园醒目位置和学校网站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以上收费标准自2024年秋季招生起执行,执行期一年。
2024年10月12日
安发改物价〔2024〕408号——龙安区晨光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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