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全面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不断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探索推进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在综合考虑企业实力、信用情况、投标报价、履约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评定分离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竞价、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类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单项合同估算价(招标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房屋市政、水利、公路等重大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招标金额)不足2亿元但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安全、紧急突发等特殊情形,招标人(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下同)报请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并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除所列项目之外,其他领域项目可在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前提下,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五条 落实招标人负责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重大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对招标活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对招标文件、项目合同等关键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制定定标方案,并将定标方案明确到招标文件中。定标方案应当包括定标原则、定标因素、定标办法、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内容。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方案,不得临时改变。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至少明确定标原则、定标办法和择优因素等,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企业贡献、履约能力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八条 为了保证投标人能够诚实守信地遵守投标规定,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完成投标的重大项目,可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范围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九条 评定分离流程:发布招标公告→提交投标保证金→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委员会择优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二章 评标
第十条 评标活动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以及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得超过3家,有效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得超过5家。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投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业绩、项目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提出。招标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时限内认真负责作出答复和处理异议。
第三章 定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考察报告(如有),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从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中产生,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对邀请的第三方专业人员的定标行为负责。
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和价格竞争法。
(一)票决定标法:包括直接票决定标和逐轮淘汰定标等方式。票决时,定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记名投票并注明投票理由,不得有弃票或者废票。
(1)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当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以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逐轮淘汰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逐轮淘汰,直到留下1名候选人推荐为中标人。逐轮淘汰过程中,出现得票数相同且影响淘汰的,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淘汰投票,具体细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三)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投标价格、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定标时参考以下“择优”和“比劣”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
2.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履约评价等级;
3.企业资质;
4.类似工程业绩;
5.企业荣誉;
6.招标人对企业及项目班组(团队)的认可;
7.有关标后服务;
8.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9.有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开展考察的,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当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场所进行。定标会议场所应当以便捷规范、有利监督为原则,并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清晰可辨。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优势、风险等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的,应当组建3人及以上考察组对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考察人员不得担任本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在确定中标人后,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办法、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等,并由定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结束后3日内将定标结果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业绩、项目负责人、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办法、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期间只接受对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办法进行定标等行为的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并推荐满足招标文件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或者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采用原定标办法,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的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督管理,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评定分离”工作和招标效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建立完善“评定分离”内控机制,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招标人要组建不少于3人单数的定标监督小组,由招标人负责纪检工作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