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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3-11 14:48 来源:投资科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提升咨询评估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省、市投资审批改革精神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豫发改投资〔2023〕172号),结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市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11日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和效率,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豫发改投资〔2023〕1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五条除涉密事项外,市发展改革委主办科(室、办)应当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监管审批平台,办理咨询评估的申请、审批、质量评价等事项。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会同主办科(室、办)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和其他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后需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

  (四)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五)市发展改革委把关的特许经营方案;

  (六)市发展改革委审查的节能报告;

  (七)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的和市委、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开展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筛选的或投资决策中需进行技术性审查的申报上级政策性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八)投资决策过程中确需进行技术性审查的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九)市发展改革委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时,确有必要需要评审筛选的项目;

  (十)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十一)其他需要咨询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国家和省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项目建议书一般不委托评估;实行核准信用承诺制的电网项目,无需评估。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具体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委托评估;未纳入清单但根据实际确需委托评估的事项,由委主办科(室、办)按程序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委托评估。清单根据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市发展改革委职能适时调整。

第三章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十条 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编制和评估业绩合计不少于30项,节能报告的评估机构近3年承担节能报告编制和评估业绩合计不少于15项。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有关科(室、办)的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原则上经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入围咨询评估机构(入围供应商)名单,即确定采用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成交供应商),报请委领导审核;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予以公告;

  根据第十条明确的条件和本条所定程序,在经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咨询评估机构时进一步细化要求,组织开展遴选工作。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工作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各专业科(室、办)应当就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等,加强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的和交流,不断提升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每年可选择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向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核查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就具体评估事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选取顺序:

  (一)分专业对入围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顺序和回避、保密等相关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评估咨询机构接受评估任务后,即排至队尾。

  (四)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除涉密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一)按照投资决策职责分工,咨询评估事项具备评估条件并经“窗口”按照《关于启用安阳市投资监管审批平台的通知》(安发改办〔2020〕208号)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由主办科(室、办)通过安阳市投资监管审批平台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安阳市投资监管审批平台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二)委主办科(室、办)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原则上当日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申请平台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直至符合回避原则;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和咨询评估费用额度后,由主办科(室、办)在平台填报《咨询评估委托书》(平台统一编号),报请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党组成员审签同意。《咨询评估委托书》中应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对特别重要项目、技术复杂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法通过招标、询价等合规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所选择的咨询单位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并按程序报请委办公会议或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线下予以委托评估。也可以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公布的咨询单位,咨询评估服务费参照国家、省费用标准并协商执行。第一次评估未通过、修改完善后需进行二次评估的项目,由原咨询评估机构继续组织评估,二次评估费用由主办科(室、办)结合实际情况与原咨询评估机构商定,原则上不高于第一次评估费用。

  第十七条 主办科(室、办)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按照要求完成评估任务后,应在平台及时上传咨询评估报告,主办科(室、办)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在线上完成对咨询单位的日常考核(委托非入围咨询评估机构的,进行线下考核)。日常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上的,由主办科(室、办)按程序向委办公室提交咨询评估费支付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评估委托书》、《咨询评估报告》、《投资咨询评估质量考核表》、发票等),办公室按照财务支付相关程序审核完成资金支付。日常考核结果为较差的,不予支付咨询评估费。

第五章 咨询评估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主办科(室、办)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咨询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向主办科(室、办)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本咨询机构内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省和行业发展有关法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咨询评估委托书》发出后,承担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主办科(室、办)沟通一致,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办科(室、办)提交书面说明,主办科(室、办)按规定程序确定承该任务的下一个评估机构,原评估机构排至队尾。

  第二十一条对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完成任务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科(室、办)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科(室、办)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评估过程中,有关单位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或者修改申请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修改申请材料时间以专家提出修改意见至有关单位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在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承担节能报告评估的咨询评估机构,在组织评审时应从河南省节能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参加咨询评估,专家数量由环资科视项目具体情况与咨询评估机构商定。

  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和日常管理。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有关专家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咨询评估评审专家应当按要求签订承诺书(见附件4)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咨询评估机构本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等情况,按年度申报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结算咨询评估费用。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七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二)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五)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类型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选取专家能力、提交评估报告的时效性、评估报告质量,所占分值分别为10分、10分、15分、15分、50分。考核结果分为较好(>80分)、-般(≥60分,<80分)、较差(<60分,即未通过考核),考核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第三十一条 投资科会同主办科(室、办),结合评估质量日常考核、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十二条 对评估质量首次考核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不予支付本次咨询评估费用,并由投资科和主办科(室、办)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不予支付评估费用,并将其从采用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成交供应商)中删除。

  第三十三条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人员配备、相关处罚和奖励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根据第三十二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

  外,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三)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咨评估机构未与主办科(室、办)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五)经核查已不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逐级提请中国咨询协会取消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

  第三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安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安阳”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标准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参考价格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新一轮咨询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施行。之前发生的咨询服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安发改投资〔2021〕9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标准

             2、投资咨询评估事项清单

             3、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4、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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